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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管理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新华社获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共同制定国家标准有关专利管理规定 (暂行) (以下简称条例 》) 已经实施。 据了解,国家标准规定为第一次涉及苏州专利相关的问题的规范,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许可、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特殊规定,涉及专利和其他方面的内容。在所作的修订的国家标准,任何阶段的专利披露参与修订标准的组织或个人应尽快向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联络点,披露其所有权和知识的基本专利,还提供有关专利和相应的文件,信息和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条例 》 进一步明确,除了基本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向外透露还应该向专利许可声明可以声明同意免费或付费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执行国家标准实施其专利,在公平、 合理和非歧视的基础上,或不同意上述专利许可两种方式。未经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许可声明,和应当不列入国家标准基于条件的专利,除非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条提出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必要涉及专利和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拒绝了对条例 》 中规定的专利许可声明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和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洽谈专利解决方案。上述规定的专利申请涉及或可能涉及批准才可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标准草案应充分和已知的专利信息,宣传,宣传申请后的 30 天,公共通知期可延长至 60 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了解到全国标准化管理的专利信息的任何其他书面通知。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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