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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行政执法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专利行政执法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应对专利的非法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苏州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利行政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如相关的专利纠纷调解。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下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第四条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在执行公务时应当认真的。 第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专利行政部门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的原则,开放和高效。 第六条当事人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谁,捍卫自己的权利,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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